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计交接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会计工作的连续性,办理好会计工作交接,明确交接双方的职责,及时发现和解决遗留问题。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形
1.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离职。
2.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需要接替或代理的,财务负责人须指定专人接替或者代理,并办理会计工作交接手续。
3.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会计人员恢复工作时,应当与接替或代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五项移交准备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应当填制完毕;尚未回复的事项,应予以答复处理。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移交人员还应当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实物等内容。
5.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第四条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时,必须有专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财务主管人员监交或委托会计师监交;财务主管人员交接,由协会会长负责监交。
第五条 会计人员在进行工作交接时,由交接双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移交清册列明的内容逐项进行交接。
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账面余额清点移交。如发生账实不一致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该编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调整表调节至相符,银行对账单的余额调整表必须经银行签证;未达账项,必须单证齐全或已在截止期后作会计处理。
3.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
4.各明细账户余额与总账及有关账户必须核对相符,各种财产物资账面数与实物要相符,如发生账实不符应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等物品必须交接清楚。
6.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第六条 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及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2.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第七条 其他注意事项。
1.交接表要写清楚,交接表上的内容要与事实相符。
2.对于移交的未了会计事宜,由接替人继续办理。
第八条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解释,经协会会长批准后生效。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
201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