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票据管理,明确管理及使用范围,预防票据遗失、填制错漏,现结合本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发票、收据由财务部门会计负责,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缴销。
第三条 银行结算有关票据由财务部门出纳负责,按有关规定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建立支票领用登记本。对填写错误的银行支票,必须加盖"作废"戳记与存根一并保存并按银行有关规定缴销。
第四条 本会物资入、出库单,分别由财务部和秘书处专人负责,领购、登记、填制、保管。
第五条 明确财务各岗位职责,规范传递手续,禁止制证、复核两个岗位由一人兼任,加强内部牵制,做好事中、事后稽核。稽核人员要定期检查各类票据的领、用、存情况,并出具书面报告。
本会从外部取得的各类原始凭证及内部自制单据送交会计报账时,对经审核合法、合规的应及时编制记账凭证,记账凭证经复核无误后,经管人应妥善保管,月末按顺序装订成册交本站档案保管人归档,并及时编制档案清册。经审核不能报账的单位外部、内部原始凭证应及时退回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规范会计内部结算凭证的使用。以外部、内部原始凭证报销时应填开“费用报销单”进行结算,暂时无原始凭证的,填开“资金审批单”(如支出说明单及各类付款说明单等级),相关负责人及财务领导应在“资金审批单”上签署意见;资金入账的,填开“资金入账单”(如收据、发票及结算单等);因公出差借款或补充备用金的,填开“借款凭证”。
第七条 规范因购买商品、劳务等外部票据的取得,会员或工作人员在外办事产生支出时,必须取得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填开规范专用发票,如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经本会会长批准可以取得的普通发票代替(包括财政统一收据),如只能取得白条收据类票据,必须经财务部门和分管会长批准。
第八条 票据管理出现过失行为(如票据丢失、毁损等),影响会计核算正常进行并给本会带来损失的,本会将追究其责任并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分;对违反票据管理规定造成损失和影响,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者,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不得转借、转让、代开票据,严禁自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不得开具与本会活动无关的票据。不得擅自销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登记簿,并且应保存五年,保存期满,报协会主管领导批准,由综合管理部查验后销毁,并填写票据销毁清单备查。
第十条 本规定由财务部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
201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