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职责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5-01-05浏览次数:1399次

第一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理事组成。

   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律师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律师代表大会的决定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任期与律师代表大会任期相同,行使职权到下届律师代表大会选出新的理事会为止。

第二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制定并通过年度工作计划、经费预算方案及上年度决算报告;

  (三)选举、罢免副会长、会长;

  (四)经会长会议提议,聘任或解聘本会秘书长;

  (五)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六)提请审议需提交律师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或废止的规章制度;

  (七)根据需要,聘请关心律师工作、对律师事业做出较大贡献、有较高声望及影响的人士担任本会名誉会长;

  (八)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条 理事会会议每季度举行一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理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条 理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北京市执业三年以上,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与律师代表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每次换届留任的理事应不超过三分之二。

第六条 理事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理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理事职责的,理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该理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理事人数出现缺额时,理事会可提请律师代表大会补选理事。

第八条 理事会工作规则由理事会另行制定。







北京石景山区律师协会

201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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