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条 秘书处的职责:
(一)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的各项决议;
(二)对律师行业管理进行调查研究,并向理事会、会长会议提出工作建议;
(三)承担本会机关的日常工作;
(四)承担本会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会设秘书长一名。
秘书长经会长会议提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解聘。
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第四条 秘书长的职责: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的各项决议及其他事务并做好协调工作,及时将实施结果报告理事会、会长会议、监事会;
(三)拟订秘书处机构设置方案;
(四)聘任或解聘秘书处工作人员;
(五)列席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
(六)负责与政府相关部门及其他机构的联络工作;
(七)完成理事会、监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
201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