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律师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全体监事组成。
第二条 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及会长会议工作实施监督,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的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会议执行本章程及律师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预算执行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
(三)监督理事、副会长、会长履行职责的情况;
(四)提请律师代表大会审议增补或罢免理事、监事;
(五)提请理事会审议增补或罢免副会长、会长;
(六)律师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监事会可通过下列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会长会议和理事会会议;
(二)作出决议,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异议或提案;
(三)配合北京市律师协会聘请专业的审计机构,对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以及重大事项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五条 监事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在北京市执业三年以上,在业内声誉良好,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律师事业的律师代表中选举产生。
监事任期与律师代表每届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监事会每次换届留任的监事应不超过三分之二。
理事、副会长、会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监事长由监事会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委派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会议;
(三)代表监事会向律师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举行。监事会会议形成决议,须经全体监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并主持,监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召集并主持。
第九条 监事一年内连续两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不履行监事职责的,理事会、监事会应当提请律师代表大会罢免该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十条 监事人数出现缺额时,监事会可提请律师代表大会补选监事。
第十一条 监事会工作规则由监事会另行制定。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
201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