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会费管理规定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5-01-05浏览次数:2226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章程》并参考《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会费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交纳时间为每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考核期间。

第三条 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并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统一收取。

(一)团体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及分所,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2、办公场所注册地在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10000元;

3、办公场所注册地在石景山区、门头沟区、通州区、大兴区、昌平区、房山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县、延庆县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外省市律师事务所驻京分所,团体会费每所每年5000元;

4、非年度考核期间批准成立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及分所,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团体会费。

5、个人律师事务所免交团体会费。

(二)个人会员及会费标准:

l、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取得北京市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律师执业证和律师工作证的律师,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2、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个人会费每人每年度2000元;

3、公职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4、实习期满并通过本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首次领取《律师执业证》的专职和兼职律师,自发证日期当月起12个月内免交个人会费,第13个月至第24个月减半交纳个人会费,自第25个月开始全额交纳个人会费,第25个月至年度考核开始期间的会费按月计算,在年度考核时与下一年度会费一并交纳。但律师在此期间应当连续执业;

5、年满70周岁的执业律师,免交个人会费;

6、重新申请执业及异地变更执业机构的律师,自发证日期次月起按月交纳个人会费。

第四条 会费标准如需调整,由理事会提出,律师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条 会费所产生的利息等增加值部分,纳入会费总额。

第六条 会费使用应当坚持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会费应用于本会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会员奖励工作;
(四)为会员提供教育培训;

(五)会员福利支出;
(六)经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于会费,每年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统一收取后下拨本会。

第八条 本会的财务支出依据为每年理事会批准的协会年度预算方案,凡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未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一律不得支出。

第九条支出程序

(一)申请。凡预算内支出,应当向本会财务负责人提出申请,该申请应列明支出依据、数量、用途等项目;
(二)审核。 各用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后,应当先将该申请提交主管(会长)预核,并由主管(会长)签署预核意见;财务负责人根据用款单位申请及主管(会长)签字文件,对照预算科目及该部门用款进度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经费支出的批准签字由律协理事会决定协会所有支出的批准签字人。

第十一条各用款单位在每一款项使用后三日内,将各类原始凭证、单据等汇总到协会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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