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的作用,保障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律师协会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是律师协会下属负责全区执业律师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调研、咨询、协调机构。本委员会在律师协会主管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委员会对全区执业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活动中,被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使其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务的普遍问题和个案进行调查、反映、协调,必要时提供直接援助,以改善律师的执业环境,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本委员会的具体工作职责:
(一)制定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办法;
(二)向有关部门提出保障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建议和意见;
(三)呼吁、配合、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公正处理涉及律师权益的相关案件;
(四)聘请有关专家对权益保障工作和案件进行研究讨论;
(五)接受权益保障申请,为被侵权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援助及其它帮助;
(六)向理事会及有关机关报告权益保障工作的情况,总结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
(七)出版有关律师权益保障工作简报,向社会宣传律师执业中的合法权益;
(八)调查研究律师执业环境的现状及发展趋向;
(九)就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开展与相关机关、部门的交流活动;
(十)就律师权益保障工作开展与外国同行的交流活动;
(十一)其他应由本委员会进行的工作。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本委员会的设立和撤销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
第六条 本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本委员会的委员由律师协理事会批准产生,任期三年,可以连任。
凡北京市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的专职律师可以担任本委员会委员。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由本委员会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七条 本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而受到处分的,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决定终止其职务,提请理事会撤销其资格。
委员未通过律师执业年度注册或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本委员会。
第八条 律师协会会员权益部是本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
第四章 委员权利义务
第九条本委员会的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本委员会的会议并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参加本委员会的工作,尽职为律师服务;
(四)不为本人和所在律师事务所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主任委员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一)制定本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并组织督促工作计划的落实;
(二)召集、主持本委员会的会议;
(三)安排部署工作任务;
(四)及时向律师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五章 工作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本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经五名委员联名提议或主任委员决定,可以举行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与年例会具有同等效力。
年例会及临时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指定的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召集人一般应在会议前三个工作日将会议议题及待决事项书面通知全体委员。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经本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1、本委员会的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律师协会内律师权益保障机构的设置;
3、本委员会章程的修改;
4、本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及其他有关负责人的选举;
5、重大的维权行动;
6、本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措、预算与决算;
7、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决议的形成,一般决议由出席会议二分之一以上(包括本数)的委员表决通过,重大决议由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有关律师事务所或执业律师认为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受到有关机关、组织或人员侵犯其执业权利、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使其不能正常依法履行职务,有权以书面形式(特殊情况下可以口头、电话形式)通过律协权保委员会提出维权申请。本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登记备案,并安排专人进行初审。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有关人员对维权申请初审后,分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1、对不属于本委员会个案维权范围的事项,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建议其寻求其他方式解决;
2、对属于本委员会维权范围的普遍性问题,建议本委员会主任组织人员进行调查、核实、研究,并提出解决方案,报有关部门、单位解决;并将有关情况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人;
3、对属于本委员会维权范围的个案,应当及时向本委员会主任报告,由主任指定专人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解决方案;经主任召集有关人员开会研究后付诸实施。
4、当发生紧急维权事件,危及执业律师的人身安全或律师事务所的重大利益,应当立即向本委员会主任报告,主任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措施,召集有关人员研究处置方案,并在48小时内向律师协会及有关部门领导报告。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的其他工作程序和方式必要时另行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本委员会的活动经费由律师协会承担。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
201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