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费的使用和管理,保障协会充分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的职责,加强会费的监督管理,根据《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费按年度交纳,交纳时间为每年度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考核期间。
第三条 会费由北京市律师协会统一收取。
第四条 会费由团体会员会费和个人会员会费构成。
第五条 本会的会费来源包括:
(一)北京市律师协会拨款;
(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条 会费应用于本会下列开支:
(一)工作和业务研讨会议支出;
(二)本会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及会员奖励工作;
(四)为会员提供教育培训;
(五)会员福利支出;
(六)经理事会通过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七条 本会根据年度工作计划编制会费预算方案。预算会费执行情况接受北京市律师协会指定的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八条 本会单独设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由理事会根据审计报告作出会费收支决算报告,接受监督,并报北京市律师协会和石景山区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
201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