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财务管理,使财务工作制度化、科学化,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章程》,特制定《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财务支出审批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 本协会财务部门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本协会监事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本协会财务部门应遵守国家法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会计制度设置帐目,加强会计监督,提高核算质量,按期向理事会、监事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报表。
第三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条 本协会设财务负责人、会计和出纳。各项财务收支的办理、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由会计负责。现金的保管、收付经会计审计后由出纳负责。
第五条 本协会会计科目应按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应由会计建立档案,定期交档案部门妥善保管,保管期限根据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七条 会计办理会计手续,应当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原始凭证由当事人和有签字权的负责人签字生效。经会计审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按记帐规则入帐。
第八条 本会的财务支出依据为每年理事会批准的协会年度预算方案,凡未列入年度预算的支出,未经理事会或其授权机关批准,一律不得支出。
第九条 支出程序
(一)申请。 凡预算内支出,应当向本会财务负责人提出申请,该申请应列明支出依据、数量、用途等项目;
(二)审核。 各用款单位提出用款申请后,应当先将该申请提交主管(会长)预核,并由主管(会长)签署预核意见;财务负责人根据用款单位申请及主管(会长)签字文件,对照预算科目及该部门用款进度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 经费支出的批准签字,贯彻“一支笔”原则。由律协理事会决定协会所有支出的批准签字人。
第十一条 各用款单位在每一款项使用后三日内,将各类原始凭证、单据等汇总到协会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二条 财务部应在每月份三日前,每季度第一月份七日前,每年第一月份十五日前向理事会、监事会提供上月、上季度、上年度的财务收支情况报表。
第十三条 建立完善的审计体系。包括定期的内部审计以及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提起的外部社会审计。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
2010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