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则 【2010年6月30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5-01-15浏览次数:1858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执业违规查处和执业纠纷调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设立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处委”),纪处委是本会实施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纪处委的职责:

(一)对会员进行规范执业的监督、指导;

(二)对会员违反《律师法》以及全国律协和本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规会员作出纪律处分决定;

(三)对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

(五)本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纪处委及其委员在进行调查、调解和处理等各项工作时,应当坚持独立、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对违规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由纪处委的裁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协会名义发布,并由纪处委或由其指定的机构执行。

第二章 纪处委的设立

第六条 纪处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七条 纪处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第八条 纪处委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主任应由本届理事担任。

纪处委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会议通过产生。纪处委委员的任期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九条 纪处委委员除应符合《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较高的职业操守和威信;

(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八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在某一法律专业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或业绩;

(三)热心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能够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 纪处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其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未通过律师年度考核的;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一条 纪处委委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会议,或两次未完成纪处委交办的工作,或者在案件的调查评审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经纪处委主任提议,报会长会议批准,可撤销其委员资格,情形严重的,应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对于纪处委委员的补选,由主任提名,报会长会议通过。

第十三条 纪处委独立地调查、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第十四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纪处委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五条 纪处委由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的委员组成裁判委员会,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六条 裁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分。讨论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裁判委员会委员出席,并由出席讨论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多数意见形成决定。

第十七条 裁判委员会的职权:

(一)根据被投诉会员的请求或者案件审查庭的建议举行听证会;

(二)决定中止调查;

(三)依据案件审查庭的调查报告以及听证会评议意见作出处分或者不予处分的决定;

(四)裁判委员会有权在案件审查庭的请求下作出相应决定,责令被调查的会员履行特定的义务;

(五)纪处委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 纪处委委员对于投诉人、被投诉人、被调查人的询问,应由秘书处协调、安排,不得与投诉人、被投诉人、被调查人私下接触。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十九条 纪处委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纪处委的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二)认真、按时地完成纪处委交办的工作;

(三)公正廉洁,并以自身的言行维护纪处委的声誉和权威;

(四)对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

(五)不得利用纪处委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涉及本人或本所的投诉应予回避;

(六)向纪处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七)办理投诉案件时获得一定的补助津贴。

第二十条 纪处委主任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纪处委的工作,签发纪处委的相关决定、文件;

(二)组织制订纪处委的工作计划,安排部署纪处委的工作任务,协调纪处委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主持纪处委工作会议;

(四)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五)完成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工作,并向会长会议、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案件审查庭、调处庭或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回避;

(七)授权副主任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一条 纪处委副主任的职责:

(一)协助主任完成纪处委的工作;

(二)审核投诉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协调、指导纪处委审查庭、调处庭的工作;

(四)在纪处委主任缺席的情况下,经授权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由纪处委三名委员组成一个审查庭,负责投诉案件的调查工作,该三名委员分别担任投诉案件调查工作的主审人、复核人和会签人。

由纪处委三名委员组成调处庭,负责执业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在执业纠纷调处工作中,纪处委的调处庭可商请负责律师管理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调处工作,其工作方式依据《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执业纠纷调处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审查庭委员的职责:

(一)主审人职责:审查投诉案件,制作审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审查报告移交给该案的复核人。

(二)复核人职责:在接到投诉案件的卷宗和审查报告后,独立地复核审查报告中查明的事实部分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审人所列理由是否合理、评审结论是否正确。复核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审查报告及本人的复核意见移交该案的会签人。

(三)会签人职责:在接到投诉案件的卷宗和审查报告后,独立地复核审查报告中查明的事实部分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审人所列理由是否合理、评审结论是否正确,会签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审查报告及本人的会签意见转送秘书处。

第二十五条 审查庭委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列明各委员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投诉案件,应报纪处委主任决定。

第五章 纪处委会议

第二十六条 纪处委每年应至少召开二次工作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

第二十七条 纪处委应对每次工作会议的情况出具相应的简报,并将委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秘书处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本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并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北京市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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