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培训管理制度

发布者: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发布时间:2014-11-26浏览次数:914次

为了使协会培训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结合协会的实际情况,进一步提高日常培训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日常培训工作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目的与范围

1.目的:为了使协会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熟悉协会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提高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技能,尽快熟悉新工作岗位与职责,以便协会的人才梯队建设能满足协会发展需要,并确保培训操作过程规范化、系统化、长期化,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协会的内部培训及所组织的外训工作。


二、培训原则

1.培训以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技能为目标,须有益于协会的权益和发展需要。

2.培训以不影响正常工作为前提,遵循学习、工作需要与协会发展相结合、讲究实效。

3.各级管理者积极推动,讲师有效培训,积极参与。


三、培训组织与职责

1.培训工作在理事会统一布署下,由秘书处统筹规划,委员会各司其职,个人主动配合,齐抓共管,共同完成培训任务。

2.秘书处职责:

2.1根据协会的发展规划制定培训战略规划和实施纲要,监督培训实施的情况。

2.2制定职业生涯发展规划,做好入职、在岗的培训工作。

2.3根据协会培训工作开展情况,做好培训项目档案的建立与管理工作。

3.培训部职责

3.1根据协会培训资源和需求形成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分析培训需求,并统筹安排,形成中短期培训计划。

3.2负责培训资源的开发与管理。

3.3开展培训的效果评估工作。

3.4配合业务开展,加强与业务合作方和外训机构师的联系、沟通、邀请等工作并组织安排相关培训工作。

4. 各专业委员会职责:

4.1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协会工作特点,提出培训需求,提交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培训工作。

4.2指导制定和实施业务技能提升规划。

4.3建立和管理本培训的实施和记录。

4.4负责向协会提供本专业的培训师和教材。

5.职责:

5.1享有参加培训的权利,也有接受培训和培训他人的义务。

5.2须按规定要求参加各项培训并适时提出个人培训需求。

5.3 严格按照协会培训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参加培训,不得无故请假、迟到和早退。

5.4除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培训外,重点在提高专业知识、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方面进行自主学习。


四、培训内容

1.初级培训

1.1培训内容包括:协会介绍(协会概况、组织架构、管理成员、战略目标等)、企业文化、管理制度、岗位要求、工作流程、服务意识和技巧、绩效考核等。

1.2培训工作由秘书处完成。

2.中级培训

2.1政策、法规培训:经济法、税法、劳动法、政策解读、行业相关法律法规等。

2.2专业培训:会员发展和服务、专业委员会工作流程与规则、公文写作、人力资源管理、办公室事务管理。

2.3管理知识培训:协会管理理念、管理制度培训、其他管理知识


五、培训计划制定

1.协会经理事会研究,由秘书处起草并于每年12月份向各专业委员会发出次年度《培训需求申请表》,根据协会发展和业务需要,拟定次年度培训需求,填写《培训需求申请表》,并于当月汇总到秘书处。

2.各委员会可临时向培训部填报《培训需求申请表》,提出年度培训计划中缺少的培训需求。

3.根据实际情况,培训计划需及时调整。对未能实施的培训需说明原因,并提出下一步措施。

4.培训可以采用灵活多样的方式,比如讲课、协会网络共享学习资料、观看录象、讨论、相关比赛与活动、外出参观学习等。


六、附则

1.本制度是协会管理的组成部分,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秘书处

2012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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