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印章管理制度

发布者: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发布时间:2014-11-26浏览次数:998次

第一条 总则

为了保证印章的合法性、可靠性和严肃性,有效地维护本会利益,杜绝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印章的刻制

(一)印章的刻制须上报业务主管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法人个人名章、财务章、合同章,由报业务主管单位开具介绍信统一到指定的公安机关办理雕刻手续,印章的形体、规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经北京市公安局备案。

第三条 印章的启用

(一)新印章要做好戳记,并统一在行政管理中心留样保存,以便备查。(见附件:表2《印章保管登记表》)

(二)新印章启用前应由行政管理中心下发启用通知,并注明启用日期、发放单位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协会印章主要包括行政章、专项业务章(合同章、财务章)、协会会长(法人)专用个人名章。所有印章必须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超出范围使用。

(一)行政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对外签发的文件。

2 、与相关单位联合签发的文件。

3 、由出具的证明及有关材料。

4 、对外提供的财务报告。

5 、章程、协议。

6 、员工调动。

7 、员工的任免聘用。

8 、协议(合同)资金担保承诺书。

(二)合同专用章的使用范围主要为:

1 、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协议。

2 、各类经济合同等。

(三)协会会长(法人)个人名章,主要用于需加盖私章的合同、财务及报表、人事任免等各类文件。

(四)财务专用章,主要用于货币结算等相关业务。

(五)各类专用印章仅限于内部工作联系使用,不得对外。

第五条 印章的管理、使用及保管

(一)印章的管理

1、行政章、合同专用章由行政管理中心专人负责管理。

2、专项业务章(财务章、人事章等)由各中心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法人个人名章,由指定财务部专人负责管理。

4、印章管理员必须切实负责,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或转交他人。如因事离开岗位需移交他人的,可由协会负责人指定专人代替,但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印章移交登记表。

5、为保证资金的绝对安全,财务专用章、法人个人名章等银行预留印章由两人以上分开保管、监督使用,做到一人无法签发支票、汇票,一人无法提出现金。
   (二)印章的使用

1、印章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循印章使用审批程序,按照印章的使用范围,经审批后方可用章。

2、印章的使用由管理员设立印章使用登记表,严格审批和登记制度。

3、严禁员工私自将印章带出使用。若因工作需要,确需将印章带出使用,需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表后,由协会会长或秘书长签批后方可带出,印章外出期间,借用人只可将印章用于申请事由,并对印章的使用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4、私人取物、取款、挂失、办理各种证明,需用单位介绍信时,由协会会长严格审批,符合要求后办理并执行登记制度。

5、任何印章管理员不得在当事人或委托人所持空白格式化文件上加盖印章。用章材料必须已经填写完毕,字迹须清晰、正确。

6、对已调出、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要求出示相关证明的,必须持有效证件材料,经协会会长审批后,方可盖章。

(三)印章的保管

1、印章保管须有记录,注明印章名称、颁发部门、枚数、收到日期、启用日期、领取人、保管人、批准人、图样等信息。

2、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须加锁保存,印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代管。

3、印章管理员如因工作变动,应及时上缴印章,并与新印章管理员办理接交印章手续,以免贻误工作。

4、非印章保管人使用印章盖章与印章保管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5、印章应及时维护、确保其清晰、端正。
6、印章保管有异常现象或遗失,应保护现场,应及时汇报,并备案。

第六条 印章的停用

(一)有下列情况,印章须停用:

1、名称变动。

2、印章使用损坏。

3、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二)印章停用时须经协会会长批准,及时将停用印章送业务主管单位封存或销毁,建立印章上交、存档、销毁的登记档案。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

201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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