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档案管理制度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08-29浏览次数:1405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及保密性,理顺工作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杜绝资料流失,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1、档案管理员负责本协会所有档案资料的统一收集管理,同时负责档案资料的使用管理。

3、档案管理人员要严格执行本协会档案管理规定,认真细致地做好档案保管以及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资料的作用。

4、协会主管会长有责任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每年对档案管理进行一次检查验收。

第三条 归档制度

1、市、区两级协会批文、通知、信息、通讯报告、规章制度等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属归档范围。

2、归档范围的文件资料,均由本协会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3、归档的文件资料,原则上必须是原件,原件用于报批不能归档或相关部门保留的,应保存复印件。

4、本协会业务活动中收到的文件、函件承办后均要及时归档;以本协会名义发出的文件、函件要留底稿及正文备查。

第四条 档案保管制度

1、本协会综合管理部设存放档案的专门档案柜,应根据保存档案数量,设置存放档案的文件盒,并具备防火、防潮、防虫等安全条件。

2、归档资料要进行登记,编制归档目录。

3、档案管理员要科学地编制分类法,根据分类法,编制分类目录;根据需要编制专题目录,完善检索工具,以便于查找。

4、档案要分类、分卷装订成册,保管要有条理,主次分明,存放科学。

5、库存档案必须图物相符,帐物相符。

6、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管理的档案资料,了解利用者的需求,掌握利用规律。

7、根据有关规定及本协会实际情况,确定档案保存期限,每年年终据此进行整理、剔除。

8、经确定需销毁的档案,由档案管理员编造销毁清册,经本协会领导及有关人员会审批准后销毁。销毁的档案清单由档案员永久保存。

9、严格遵守档案安全保密制度,做好档案流失的防护工作。

10、凡本协会工作人员调离岗位前必须做好资料移交工作,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五条 档案借阅制度

1、档案属于本协会机密,未经许可不得外借、外传。外单位人员未经本协会领导批准不得借阅。

2、借阅档案资料,须经档案保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阅档必须在办公室指定的地方,不得携带外出。需要借出档案的,须经档案负责人批准。

3、借阅档案,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

4、借出档案材料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周,必要时可以续借。过期由档案管理员催还。需要长期借出的,须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

5、借出档案时,应标明借出的档案卷号、借阅时间、借阅单位或借阅人,以便查阅和催还。

6、借阅档案资料者必须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任意转借或复印、不得拆封、损污文件,归还时保证档案材料完整无损,否则,追究当事人责任。

7、借出档案材料,因保管不慎丢失时,要及时追查,并报告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8、重要档案、机密档案不得借阅,必须借阅的要经分管会长同意,必须外借的,由协会会长审批。

第六条档案应根据资料的性质和部门需要,每三年移交一次,必须保留的尽量留复印件,其余资料交区司法局档案室统一保存。

第七条 本制度从二O 一一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


北京市石景山区律师协会

2011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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