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北京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会员执业违规查处和执业纠纷调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以及《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会设立惩戒委员会(以下简称“惩戒委”),惩戒委是本会实施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的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三条 惩戒委日常工作机构为设在本会秘书处的投诉受理查处中心。
第四条 惩戒委的职责:
(一)对会员进行规范执业的监督、指导;
(二)对会员违反《律师法》以及全国律协和本会制定的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行为进行调查,并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三)对会员之间的执业纠纷进行调解和处理;
(四)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
(五)本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惩戒委及其委员在进行调查、调解和处理等各项工作时,应当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实施纪律处分时,严格执行本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对违规会员的纪律处分决定,由惩戒委的裁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本会名义发布,并由惩戒委执行。
第二章 惩戒委的设立
第七条 惩戒委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由本会理事会决定。
第八条 惩戒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九条 惩戒委主任、副主任人选由本会会长会议提名,经理事会决定产生,主任应由本届理事担任。
惩戒委委员由主任提名,经会长会议通过产生。惩戒委委员的任期至下一届惩戒委委员产生。
第十条 惩戒委委员除应符合《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规则》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作风严谨,品行端正,具有优良的职业操守和较高的威信;
(二)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八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记录,在某一法律专业领域有较深的造诣或业绩;
(三)热心行业管理工作,有奉献精神;
(四)能够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惩戒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其委员资格: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纪律处分的;
(三)未通过律师年度考核的;
(四)不履行会员义务的。
第十二条惩戒委委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全体会议,或两次未完成惩戒委交办的工作,或者在案件的调查评审过程中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的,经惩戒委主任提议,报会长会议批准,可撤销其委员资格,情形严重的,应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对于惩戒委委员的补选,由主任提名,报会长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惩戒委独立地调查、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第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负责惩戒委的事务性工作。
第十六条惩戒委由主任、副主任以及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的委员组成裁判委员会,人数应为单数。
第十七条 裁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对违规会员的处分。讨论应当由三分之二以上的裁判委委员出席,调查人员和应回避人员不参加表决,决定由有表决权的裁判委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如评议出现三种以上意见,且均不过三分之二时,将最不利于被投诉(调查)人的意见票数依次计入次不利于被投诉(调查)人的票数,直至超过三分之二为止。
第十八条 裁判委员会的职权:
(一)根据被投诉(调查)人的申请或案件调查组的建议组成听证庭进行听证;
(二)对应由裁判委员会决定是否立案的案件作出决定;
(三)决定中止、终结调查;
(四)决定是否予以处分;
(五)决定责令被投诉(调查)人履行特定义务;
(六)惩戒委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惩戒委委员对于投诉人、被投诉(调查)人的询问,应由秘书处协调、安排,不得与投诉人、被投诉(调查)人私下接触。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第二十条惩戒委委员的权利、义务:
(一)参加惩戒委的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二)认真、按时地完成惩戒委交办的工作;
(三)公正廉洁,并以自身的言行维护惩戒委的声誉和权威;
(四)对工作中所涉及的相关信息应予保密;
(五)不得利用惩戒委委员的身份为本人及本人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对涉及本人或本所的投诉应予回避;
(六)向惩戒委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七)办理投诉案件时获得一定的补助津贴。
第二十一条惩戒委主任的职责:
(一)全面负责惩戒委的工作,签发惩戒委的相关决定、文件;
(二)组织制订惩戒委的工作计划,安排部署惩戒委的工作任务,协调惩戒委与司法行政机关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关系;
(三)主持惩戒委工作会议;
(四)主持重大、疑难案件的研讨;
(五)完成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工作,并向会长会议、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案件调查组、调处庭或听证会组成人员的回避;
(七)授权副主任履行相关职责。
第二十二条惩戒委副主任的职责:
(一)协助主任完成惩戒委的工作;
(二)审核投诉案件的调查报告;
(三)协调、指导惩戒委案件调查组、调处庭的工作;
(四)在惩戒委主任缺席的情况下,经授权代理行使主任职责。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二十三条 由惩戒委两名委员组成一个案件调查组,负责案件的调查工作,该两名委员分别担任投诉案件调查工作的主审人和复核人。
由惩戒委两名委员组成调处庭,负责执业纠纷案件的调处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执业纠纷调处工作中,惩戒委的调处庭可商请负责律师管理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参加调处工作,其工作方式依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案件调查组成员的职责:
(一)主审人职责:审查投诉案件,制作审查报告,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审查报告移交给该案的复核人。
(二)复核人职责:在接到投诉案件的卷宗和审查报告后,独立地复核审查报告中查明的事实部分是否准确、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主审人所列理由是否合理、评审结论是否正确。复核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卷宗和审查报告及本人的复核意见移交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案件调查组成员发生意见分歧时,应列明各成员的意见,对重大、复杂的投诉案件,报惩戒委主任决定。
第五章惩戒委会议
第二十七条惩戒委每年应至少召开二次全体会议,由主任负责召集。
第二十八条惩戒委应对每次全体会议的情况出具相应的简报,并将委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在秘书处存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生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生效之日起,原《北京市律师协会执业纪律与执业调处委员会规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