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十次会长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5-01-15浏览次数:1293次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则

(2005年6月21日第七届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会议第十次会议通过,2009年5月11日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市律师协会专门工作委员会(下称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保障专门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有序、高效的开展,根据《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的决策咨询工作机构,在理事会和会长会议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长会议负责。
   专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行业发展调研与行业规范起草和修改、会员权益保障、会员事务与会员福利、执业规范引导、执业纠纷调处与违规执业行为惩戒、会员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教育、会员业务培训、业务研究与经验交流、国际交流、律师事务所管理指导、女律师和青年律师的培养及指导、律师行业宣传与联络、律师行业人大代表与政协委员联络、财务预决算报告起草等工作。

第二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设立及职责

   第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和职责由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全体委员组成。专门工作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指派一名副主任代行职责。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秘书长、副秘书长。
   第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理事会决定;
   2、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3、完成会长会议交办的各类专项工作;
   4、负责起草、制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提出为完成工作任务所需的经费建议;
   5、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资格及权利义务

   第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人选由理事会决定;主任应由本届理事担任;其他组成人员由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提名,经会长会议通过产生。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与本届理事会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 `
   3、未参加律师年度登记的。
   第八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会议或两次未完成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布置的工作的,经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建议,报会长会议或理事会批准,可取消其在本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任职资格。
   第九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1、参加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尽职为会员服务;
   2、以自身的言行,维护协会良好的社会形象;
   3、积极、认真完成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安排的工作;
   4、向本专门工作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5、不得利用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的身份为本人、本人所在律师事务所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十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主任的职责:
   1、制定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计划;
   2、召集、主持本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
   3、安排部署本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任务;
   4、向理事会和会长会议报告工作;
   5、组织完成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工作。
   第十一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工作。

第四章  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

   第十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召集。
   第十三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会议由秘书处负责安排。
   第十四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须对每次会议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会议的主任、副主任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有不同意见的,要表明自己的意见。会议记录应报秘书处备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须在每年1月30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接受理事会和会长会议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提出经费使用建议,报会长会议审核并提请理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会议记录、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协会下一年度工作经费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经理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实施后,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可根据职责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北京市律师协会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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