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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一批法规11月1日起施行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4-09-03浏览次数:874次

一批法规11月1日起施行。从退役士兵安置、个体工商户经营发展到太湖流域百姓饮用水安全,国务院发布的这些条例和百姓息息相关,将进一步保障和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1至4级残疾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役 国家供养终身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11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规定,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的,由国家供养终身。

  条例规定,国家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供养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所需经费的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确定;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地区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照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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